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扬州市广播电视从业人员自律公约

2012-07-02    作者:    来源:

扬州市广播电视从业人员自律公约

201265日扬州市广播电影电视协会

第三届一次常务理事会会议通过)

 

为了加强广播电视队伍建设,倡导高尚的职业精神和职业道德,规范广播电视从业人员的职业行为(指从事采访、编辑、制作、播出、技术、经营、管理等岗位工作),促进广播电视行业健康发展,根据《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》、《中国广播电视编辑记者职业道德准则》和省、市相关规定的要求,结合我市实际,特制定本公约。

第一条  广播电视从业人员要自觉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、法规,自觉维护党、国家和人民的利益。

第二条  广播电视从业人员要积极宣传党委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,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,发挥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,自觉地为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服务。

第三条  广播电视从业人员要发扬艰苦奋斗的精神,反对拜金主义、享乐主义,爱岗敬业,精通业务。

第四条  广播电视从业人员在节目采访、编辑、制作、播出工作中应坚持真实、客观、公正;坚持健康向上的品味,拒绝血腥、暴力、色情等不健康的内容,反对低俗之风。

第五条  杜绝“有偿新闻”、“虚假新闻”。

第六条  不以任何名义索要、接受采访对象的钱、物,不利用工作之便,直接或间接地为本人、亲属及其他人谋取私利。

第七条  扬州市广播电影电视协会负责对本公约组织实施,并对遵守情况实行监督。广播电视从业人员如有违反本公约的,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扬州市广播电影电视协会进行投诉,扬州市广播电影电视协会将视违约程度和情节实行劝诫或行业通报,对严重违反本公约的提请上级管理部门给予处罚。

第八条  本公约经扬州市广播电影电视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。

第九条  本公约由扬州市广播电影电视协会负责解释。

第十条 本公约自公布之日起实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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